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讯(见习记者王晓芳)12月25日,《上饶市大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介绍新闻发布会在市政府新闻发布厅举行。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是继《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上饶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之后,上饶市制定的第三部实体性法规,也是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
长期以来,上饶市中心城区近百万人口的饮用水取自信江河,但该河流的水质已经不能满足市民的要求。2012年,该市启动大坳水库引水工程,从上饶县、铅山县两县交界处的大坳水库取水,通过长度近40公里的输水管道向市中心城区供水。2016年年底,该引水工程建成通水,大坳水库也从备用水源地变为常用水源地。与此同时,保护大坳水库饮用水水源的工作也提上了议事日程。近两年来大坳水库水质总体上很好,但也发生了几起部分污染物超标现象。此外,水库周边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并且还不断遭到了人为破坏。市、县政府虽然出台了相关规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危害和破坏水源的违法行为给予了打击,对水源地环境进行了有效治理,但限于法律依据不足、执法手段有限等问题,水源保护压力仍然较大。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水源保护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规定禁止性事项,更加有力地保护水源。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大坳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范围,共分为四个层次,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以及汇水面积保护范围。其中,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范围是省政府批准的,汇水面积保护范围是指除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以外的大坳水库汇水面积范围。所谓汇水面积,专业的解释是指雨水流向同一山谷地面的受雨面积,通俗来讲,就是雨水能够汇入大坳水库的整个面积范围。考虑到大坳水库流域的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因此将整个大坳水库汇水面积都列入保护范围是必要的。这四个保护范围的具体边界位置,将会通过设置明显的地理界标、界桩和警示标志等方式让老百姓知晓。《条例》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分别对四个保护范围内的禁止事项作出了规定,共计30余项。从类别上来讲,包括工矿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农村生活污染、人类活动污染等方面。
在大坳水库汇水面积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造纸、印染、制革、化工,矿产资源勘探、采选、冶炼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违者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准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违者将被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在准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农村生活垃圾。违法者是单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者是个人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指的水体,不仅包括大坳水库水体,还包括三条入库河流(甘溪河、英将河、金钟山河)划入准保护区的部分。
据悉,《条例》适用于大坳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另外,为了最大程度地发挥《条例》的作用,《条例》第五十条还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这样就把条例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例如德兴双溪水库、铅山伦潭水库等的水源保护就可以参照这部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