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小贴士
2步打开 媒体云APP
  • 点击右上角“…” 按钮
  • 使用浏览器/Safari打开

紧急扩散!江西警方公布举报方式!严厉打击……

2020-02-16 11:58  阅读:10478 

全省公安机关食药环侦部门迅速启动战时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快侦快破了一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刑事案件,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

截至目前,全省共排查发现涉疫情违法犯罪线索93条,破获制售假冒伪劣防护物资类案件6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1名,查封黑窝点2个;查扣伪劣口罩和其他涉案物品500余万个,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

江西省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防护物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各地举报方式

江西省公安厅

举报电话:0791-87288454、0791-87286362

举报邮箱:448231496@qq.com

举报收信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赣江南大道1366号

邮编:330000

收信单位:江西省公安厅水警总队

网络举报地址:微信公众号“江西公安”

南昌市公安局

举报电话:0791—88892579

举报收信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866号

邮编:330000

收信单位:南昌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  

九江市公安局

举报电话:0792-8225608

举报邮箱:jjgasyh@163.com

举报收信地址: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186号

邮编:332005

收信单位:九江市公安局机动支队

景德镇市公安局

举报电话:0798-8491965

举报邮箱:356192618@qq.com

举报收信地址:景德镇市高岭大道29号

邮编:333000

收信单位:景德镇市公安局食药环分局

萍乡市公安局

举报电话:0799-110

举报邮箱:pxzasyh@163.com

举报收信地址:萍乡市安源中大道23号

邮编:337000

收信单位:萍乡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新余市公安局

举报电话:0790-6510636

举报邮箱:

lsp13907906990@sina.cn

举报收信地址:新余市渝水区棱上路行政执法保障支队

邮编:338000

收信单位:新余市公安局行政执法保障支队

鹰潭市公安局

举报电话:0701-6447978

举报邮箱:273193459@qq.com

举报收信地址:鹰潭市信江新区和平路6号

邮编:335000

收信单位:鹰潭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食药环大队

赣州市公安局

举报电话:0797-110、0797-8301218

举报邮箱:gzssyh@163.com

举报收信地址: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29号赣州市公安局810室

邮编:341000

收信单位:赣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网络举报地址:微信公众号“赣州公安”,微博“赣州公安”

宜春市公安局

举报电话:0795-3292086

举报邮箱:ychzzd@sina.com

举报收信地址:宜春市袁州区宜阳大道18号

邮编:336000

收信单位:宜春市公安局环侦支队

上饶市公安局

举报电话:0793-110

举报邮箱:928298173@qq.com

举报收信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广信大道118号

邮编:334300

收信单位:上饶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吉安市公安局

举报电话:0796-8216286

举报邮箱:jianzhian@sina.com

举报收信地址: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南大道68号

邮编:343000

收信单位:吉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网络举报地址:微信公众号“吉安公安”

抚州市公安局

举报电话:0794-8312126

举报邮箱:fuzhousyh@163.com

举报收信地址:江西省抚州市迎宾大道1099号

邮编:344000

收信单位:抚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食药环侦大队

典型案例

南昌市

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的线索,破获1起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当场查扣尚未销售的劣质医用口罩47个。经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欧阳某某利用全国疫情防控期间口罩等医用器材紧缺的时机,在未取得任何工商许可、药品器材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从网上购买了一次性假冒医用口罩4万个,后通过网上方式销售,非法获利4万余元。目前,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欧阳某某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南昌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根据群众举报,破获1起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查扣假冒伪劣口罩8200余个。经查,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2020年1月下旬疫情防控期间,通过微信销售的方式,以每个口罩2.3至2.5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累计销售伪劣口罩2.4万余个,销售金额6万余元。目前,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

景德镇市

景德镇市公安局食药环侦分局通过巡查,截获一辆非法运送假冒伪劣口罩车辆,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现场查扣伪劣口罩400余个。经查,犯罪嫌疑人黄某于2020年1月22日至24日期间,在浙江义乌市一小作坊内以每个8元的价格购入4000余个普通口罩,后冒充医用口罩以每个25至3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总销售金额达8.7万余元。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相关犯罪线索已转往浙江义乌市公安机关协助调查。

鄱阳县

上饶市鄱阳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在巡逻防控时发现有人在鄱阳镇老庙黄金门口售卖“三无”口罩,遂当场将犯罪嫌疑人黄某、张某抓获,现场查扣伪劣口罩3万余个。经查,犯罪嫌疑人于2020年1月25日至30日期间,分三次从湖北咸宁市通山县一口罩厂购入假劣医用口罩7.2万个,已销售伪劣口罩4万余个,销售金额8万余元。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张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丰城市

丰城市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在长韶高速丰城收费站出口,查获1起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1人,扣押“三无”口罩9.1万个。经查,2020年1月28日至2月1日期间,犯罪嫌疑人任某伙同程某某、黄某先后三次从湖北省仙桃市陈某某处购进“三无”口罩22万个,其中任某分销了9.1万个,销售金额7.64万元,非法获利3.3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任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程某某、黄某、陈某某有关犯罪事实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德安县

德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破获1起销售假冒伪劣口罩刑事案件。2月5日凌晨1时许,将正在德安县某酒店附近卸货的5名犯罪嫌疑人当场抓获,现场查扣伪劣口罩30.5万个。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献、程某、陈某、刘某莹、邹某林等5人在疫情爆发以来,从湖北仙桃市多家小作坊分三次购买共约80余万个一次性伪劣口罩,在德安县、共青城市等地通过微信群、线下实体店进行销售,并通过快递发往广东、浙江、内蒙、福建等17个省市,销售金额100余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献等5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新余市

新余市公安局行政执法保障支队破获1起销售假冒伪劣口罩刑事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人,现场扣押假劣口罩9100个。经查,犯罪嫌疑人廖某于2020年1月26日至28日期间,独自驾车前往河南省长垣县两次购进标注某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某牌口罩20万个。经特种安全防护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该批口罩为不合格产品。廖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将购进的口罩销往新余市多家超市及个人,累计销售19万余个,销售货款共计20余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廖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有关规定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 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来源:江西省公安厅水警总队

编辑:陈阳 



200
相关阅读
template 'mobile_v5/common/wake'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来说两句吧...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加载中。。。。
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