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涨价
常常容易激发小区矛盾
近日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就审理了一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法院判决:
业主李某败诉
并向该物业公司
交纳物业费26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开发商与南昌某物业公司签订
《某某花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某某花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双方约定由南昌某物业公司负责花城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合同期限自2015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止。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所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原本
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
为每月每平方米1.18元
2018年5月
物业公司就物业费上涨事宜
向小区业主征询意见
400户业主中有300户业主
表示同意涨价
2018年10月
物业公司将《小区涨价公示表》
张贴在小区岗亭墙面
360户业主按涨价后的标准
交纳了物业费
但李某2018年5月1日起
就开始拒交物业费
南昌某物业公司遂将其告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效力及于业主。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按合同标准纳物业费。
合同期限内,原告拟提高收费标准,并向全体业主书面征求意见,系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的方式。在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由全体业主共同行使职责,采用多数表决的方式共同决定小区公共管理事务,合理合法。
因《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费的交费时间未作约定,原告也未证实其催缴通知到达被告的时间,故原告主张的滞纳金,法院不予支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李某向南昌某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2600元。
业主拒交物业费
需要正当理由!
以下情况可不交物业费
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情况下,物业费由开发商缴纳;
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情况下,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
若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业主有权拒交;
在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下,业主可拒交。
现实生活中
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
难免有矛盾
无论哪一方权益受到侵害
都可以拿起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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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