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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南昌!小区物业费涨价,业主拒交,法院这样判!

2020-04-10 10:24  阅读:10336 

物业费涨价

常常容易激发小区矛盾

近日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就审理了一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法院判决:

业主李某败诉

并向该物业公司

交纳物业费26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开发商与南昌某物业公司签订

《某某花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某某花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双方约定由南昌某物业公司负责花城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合同期限自2015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止。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所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原本

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

为每月每平方米1.18元

2018年5月

物业公司就物业费上涨事宜

向小区业主征询意见

400户业主中有300户业主

表示同意涨价

2018年10月

物业公司将《小区涨价公示表》

张贴在小区岗亭墙面

360户业主按涨价后的标准

交纳了物业费

但李某2018年5月1日起

就开始拒交物业费

南昌某物业公司遂将其告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效力及于业主。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按合同标准纳物业费。

合同期限内,原告拟提高收费标准,并向全体业主书面征求意见,系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的方式。在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由全体业主共同行使职责,采用多数表决的方式共同决定小区公共管理事务,合理合法。

因《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费的交费时间未作约定,原告也未证实其催缴通知到达被告的时间,故原告主张的滞纳金,法院不予支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李某向南昌某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2600元。

业主拒交物业费

需要正当理由!

以下情况可不交物业费

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情况下,物业费由开发商缴纳;

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情况下,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

若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业主有权拒交;

在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下,业主可拒交。

现实生活中

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

难免有矛盾

无论哪一方权益受到侵害

都可以拿起法律武器!

————————————

来源: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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