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区餐饮等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告知书
全区餐饮等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将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全区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各类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是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组织本单位建立并落实燃气使用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每日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知识,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特此告之。
上饶市广信区商务局
上饶市广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饶市广信区城市管理局
上饶市广信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