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6日,廖女士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下了位于广信区武夷山大道的一套房产,合同总价款为六十一万四千余元。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后270日内,为廖女士办理房产证,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为2016年12月31日,但到了2022年,廖女士早已按照被告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及缴纳了相关税费后,开发商迟迟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为此,廖女士多次找到开发商工作人员,没能得到明确答复,遂诉至法院。
法院
判决执行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被告确认由被告于2021年12月18日前向原告廖女士支付律师费、诉讼费合计5055元,并于2022年3月18日前为原告廖女士办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但被告一直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廖女士于2022年5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在了解案情后,便来到被告处,坚持耐心明理释法、刚柔并济,成功调解其中矛盾,被告于6月底为原告廖女士办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法官
说法
自古以来,房子就是中国家庭的重中之重,但在买房的过程中,也会遇到糟心事。在商品房买卖交易关系中,开发商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现象屡见不鲜。
开发商应如期交房,积极协助购房者办理房产证乃属天经地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该条第二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该条司法解释有效规范了房地产市场逾期交房、办证的常见违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