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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山东: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两企业被判赔偿2.3亿余元

2019-06-06 13:13 王志  阅读:5074 
<p>新华社济南6月6日电(记者王志)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山东省人民政府指定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引发关注,两家排污企业被判赔偿应急处置费用、生态损害赔偿费用等共计2.3亿余元。</p><p>2015年8月,山东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委托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人员将其生产的640吨废酸液倾倒至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办上皋村的一个废弃煤井内。2015年10月20日,山东某重油化工有限公司采取相同手段将其生产的23.7吨废碱液倾倒至同一煤井内,4名涉嫌非法排放危险废物人员当场中毒身亡。经监测,废液对井壁、井底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事件发生后,原章丘市人民政府进行了应急处置,并开展环境修复工作。</p><p>根据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山东省人民政府确定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为具体工作部门,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索赔工作。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与山东某重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磋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出具《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应急处置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生态损害赔偿费用等各项费用共计2.3亿余元等。</p><p>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东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液和山东某重油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碱液导致案涉场地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18年12月21日,判决被告山东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和山东某重油化工有限公司赔偿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处置费用1455.566万元;山东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赔偿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1401.208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15912万元等;山东某重油化工有限公司赔偿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350.302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3978万元等。(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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