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检公布了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的办案数据:截至2月18日,全国检察机关共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涉疫情刑事犯罪2692件3722人。其中,受理审查逮捕603件729人,审查批准逮捕498件598人;受理审查起诉323件409人,审查提起公诉238件290人。
分析这一组数据,不难发现,检察机关不批捕和不起诉的案件均占有相当比例。这表明,虽然疫情期间,司法机关对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造谣传谣、销售伪劣防疫物资等犯罪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但在司法各环节依然持审慎态度,正确处理严厉打击与依法办案的关系,既从快从严查办涉疫情犯罪案件,有力维护了社会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又切实把握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突如其来的疫情对社会各环节都是一次严峻的考验,对司法机关也是一样。一些备受热议、后果严重的行为亟需明确法律定位,而一些违反法律、挑战社会规则的行为更需要司法机关从严查处、从重打击。但与此同时,也要注意刑法的谦抑性,不能过度执法,让刑罚超出必要范围。
新冠肺炎患者故意隐瞒病情和行程,造成严重后果的,该怎么处理?按照两高2003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各地执法司法机关均据此办理了一批典型案件,获得了很好的效果。然而,一些地方却将这一做法上纲上线,无视情节轻重、社会危害性大小、是否主观故意,只要发生类似案件,一律用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办理。须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上是十分严重的罪名,起刑点是三年,最高可处死刑。如果“一刀切”式办案,显然会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事司法原则,超出必要限度。
正是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最高检专门下发通知,要求既要严厉惩治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又要把握好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既要考量行为社会危害性评价的一般标准,又要关注防控疫情时期的特殊危害性及其恶劣情节;既要总体上体现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的政策要求,又要避免不分具体情况搞“一刀切”的简单操作。同时,最高检还两次发布办理涉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具体指导的同时,也向社会公众发出了明确的警示和提醒讯号。
疫情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这不仅是对战疫一线提出的要求,也是对全社会各环节提出的要求。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面对疫情,更应当在众声喧哗中保持足够的法治定力,始终做到忠于法律、严格准确适用法律,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司法保障,推动疫情防控在法治轨道上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