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们群友们,晚上好!
很高兴与大家在周末的晚上相聚在微课堂上,首先感谢广信区妇联的邀请,让我在即将到来的专属于女性的节日里与大家一起聊聊法律上的那些事,借此机会预祝群里的朋友们节日快乐,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咱们这个群里有老朋友,也有新朋友,那今天咱们通过这种方式既可以和老朋友们聚聚,也可以和新朋友交流交流。不过呢还是先允许我作个自我介绍吧,我是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程丽英律师,也是广信区妇联的法律顾问,我们律所呢也一直在负责广信区妇女儿童权益维护项目。
在聊今天的法律话题之前,我想和大家先聊聊去年12月份上映的影片《误杀》,这部影片讲述的是一个叫平平的女孩参加一次夏令营后,被当地高官的儿子素察下药迷奸。素察拍下视频,并以此威胁平平,如果平平不愿再与他发生关系,他就将视频泄露出去。平平只能答应素察,同时告诉了妈妈。妈妈在得知女儿遭受性侵后,并没有选择报案,而是在素察入室准备再次侵犯女儿时,平平与妈妈阿玉共同对素察进行反抗,平平不慎将素察打死。我呢对平平的妈妈阿玉与素察的母亲拉韫对峙时所说的一句话印象非常深刻,那就是“有的孩子是孩子,有的孩子就只是个禽兽”。
看完这个影片后,不禁地让我想起去年10月19日,在大连发生的一起一名13岁男生想与一名10岁女孩发生性关系,遭到女孩的拒绝后,这名男生残忍的将这名女孩杀害。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因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他不用承担刑责,目前被收容教养。这一案件的发生,很多人不断地在网上发声,大家都同情人生画卷尚未铺展就惨遭杀戮的这名女孩。目前这名女孩的家人也依法向法院提起了民事索赔诉讼,要求对方家属和小孩赔礼道歉,及积极进行各项经济赔偿,包括家属处理后事的误工费、交通费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还有一个就是我曾办理过的一起女童遭受成年男子性侵的案件中,女童因为遭受性侵后在精神上和身体上都遭受到极大的创伤。
无论影片所讲述的内容也好,大连女孩遇害也罢,以及我讲述的遇到过的案件,这些都涉及未成年女孩性权利被侵犯,那么在此对遭受性侵害的被害人又如何用法律来保护她们呢?
我相信大家可能对涉及小孩的相关法律听得比较多的是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和《刑法》,那么除了这些法律外,还有没有其它的法律呢,当然有,比如还有《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今天呢我们就一起聊聊“未成年女生遭受性侵后,如何通过法律维护权益”?
在谈及如何用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们也知道有些实施性侵犯罪嫌疑人不仅要受到刑事法律严惩,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就是构成刑事案件,遭受性侵害可能涉嫌的刑事罪名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它分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刑法》规定,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就指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指因不满十四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因此,这类人员就只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未成年女生或女童遭受性侵这个话题总是不间断地冒出来,当我们从网上、微信上、微博上得知某地的某个人被遭受侵害后或者身边发生类似于这样的事情后,不论是女性还是男性,只要一个有良知的人都是非常气愤,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深恶痛绝,当然对被害的女性也是万般同情的,那么同情之外,我们面对已经被侵害的女性又该如何保护她们的权益呢?从我接触过的委托方、当事人或者与朋友聊起这个话题时,大部分人可能会因为施暴者是她的亲人,朋友,或是认识的人,害怕将事情变得复杂,之后就变得更加难以处理或难以启齿,大部分人都会有“家丑不可外扬”的这种顾虑,还有一些人就会考虑到“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说白了,就是为了面子;还有就是因为他们没有在第一时间把证据收集或保存好,导致没有人相信他们。然后他们希望尽早处理这些事,就会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方式就是选择报警,让警方介入,随后呢为了不扩大案件的影响面,不让更多的人知道这件事情,就草率地通过中间人与行为人或者说嫌疑人的家属谈民事赔偿,双方进行私了,受害人得到赔偿款之后就当作啥事也没发生,不了了之了。
第二种方式就是为了保护受害人不报警,直接通过中间人或双方的家属直接商谈赔偿私了,我们知道,受害人家属拿到赔偿款后对于被害人而言就直接代表着案结事了,息事宁人了。从此之后,双方都不提及此事。
还有一种人会考虑到造成的结果不严重,直接选择算了吧,谁都不说,有苦往肚里吞,就不再对外声张了,如果家庭条件允许的话,就干脆远离伤心之地。
所以说,很多人在遇到性侵案件后,不是选择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是选择草草结束此事,当然他们的选择有他们的理由,不论他们如何选择,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还是应该要去了解的,我们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解:首先从刑事层面进行了解:第一,在案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选择报警的同时,还得保存好证据,便于公安机关收集调查,在公安机关对外围进行调查后,公安机关就会依法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会继续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相应的证据,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介入案件调查后,作为被害人和法定代理人都应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有物证的话及时提供,如有证人的话,也应该将证人线索提供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向证人了解案件情况。之前,在接待受过性侵的被害人(包括他们的家人)前来律所咨询时,与他们交谈中,他们对要不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时都会提及,案件立案,后续的事情都是公安的事了,与我们无关了,考虑到自己的面子,如公安要找他们继续调查,他们也抱着一种事不关己的心态,懒得配合公安,那我们知道,这种案件大部分是在隐蔽的环境下发生的,绝大部分是没有证人的,只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而被害人又手无缚鸡之力,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难以与犯罪嫌疑人反抗,这时如果被害人及其家属你们自己不积极配合公安,那公安机关如何更快、更顺利地侦破案件,那又如何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于法呢?所以说,事情发生后,作为被害人及其家人都应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
第二,案件立案后,公安机关会将书面通知被害人的监护人案件已立案,并告知被害人的监护人前去公安机关领取通知书,这个时候,很多人考虑到自己要上班,家里有事等理由不去领取,我们认为,不要考虑到是因为领取一张通知书没意义,就懒得去,你们要知道,你去一趟公安领取的不仅仅是立案通知书,如果你手中掌握到新的证据或证据线索的时候你完全可以趁此机会交给办案人员,或者存在在此之前未向办案人员陈述清楚或全面陈述案件事实的情况,你也可趁此机再次告知办案人员,帮助公安机关更深入的调查案件,那很多人就会说,我这样做,那要公安干嘛,公安不就不用做事了;千万不要有这种想法。设想一下,如果弱小的女童或女生在遭受侵害之时会是一种什么样的状况呢,他们会因此事而产生害怕、恐慌、精神紧张甚至精神恍惚,语无伦次,神智不清,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向办案人员陈述案情时会不会遗漏部分案件事实或者是重要案件事实呢,以致案件的进展会不利于被害人呢。需要注意的是,办案人员询问未成年人的被害人时,法定代理人一定要在场,如果法定代理人未能及时在场或无法在场,家中其他成年人或当地的街道办的干部、村干部也是可以的。
第三,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被害人的家属有权为被害人聘请律师作为刑事部分代理人,也可以立即向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这里我还得告诉大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呢,公安部门、检察院和法院都会为未成年的当事人指派援助律师介入。以帮助当事人跟踪案件的后续进展,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这个我们也可以了解下知情权包括的内容包括:一是诉讼地位知情权,即被害人有权获知自己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处于当事人的地位;二是诉讼权利知情权,即被害人有权知晓自己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享有权利的内容、范围、方式、如何获得救济等方面的信息; 三是诉讼程序进展知情权,即被害人有权获知案件进展到哪个诉讼阶段,有关机关对案件做出了怎样的处理决定; 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况知情权,即被害人有权获 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然情况以及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五是受害程度知情权,即被害人有权获知自身身体或财产的受害情况)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呢是我们从刑事方面需要了解的知识。
我们再了解下民事方面程序下:在受害人遭受侵害后而产生的民事索赔问题,大部分人会草草的了结,给个八千、一万的,甚至有更少的。为什么会这样的呢,他们还是顾及前面我们所说的一些因素,想早点结束此事。那这类的民事索赔程序又怎么进行呢。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有权依法向侵权人提起民事赔偿(可以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且法律上对相应的赔偿项目也是有所规定的,如果后果严重,受害人还应在家人的陪同下到专业的有资质的司法鉴定部门进行伤残鉴定,如果作出了伤残鉴定,然后结合法律的规定就可以向侵权人提出赔偿了,在这个时候即可以通过双方协调解决赔偿事宜,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民事赔偿问题,这个可以因案、因人作出适合案件的解决方式。那么民事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害,通常是指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身体、健康等人身损害的,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因性侵行为造成未成年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此外,性侵未成年人一般所造成的财产损害较少,而精神上的伤害却非常严重,不仅有碍未成年人之健康成长,甚至对其成年后的生活也造成巨大影响,为此,被害人一方在主张民事索赔时,还应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对未成年被害人因性侵害犯罪而造成人身损害,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会同有关部门,优先考虑予以司法救助。借此机会,我们一并了解下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哈
1、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辅助性救助。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坚持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
——坚持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办案机关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
——坚持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
2、国家司法救助对象: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七)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3、国家司法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一)救助方式。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刑事案件伤员急救“绿色通道”、对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被害人实施心理治疗、对行动不便的受害人提供社工帮助等多种救助方式,进一步增强救助效果。
(二)救助标准。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三)救助金额。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
4、国家司法救助程序
使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一)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
(二)申请。救助申请由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真实身份、实际损害后果、生活困难、是否获得其他赔偿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批。办案机关应当认真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综合相关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批意见。决定不予救助的,及时将审批意见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发放。对批准同意的,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救助资金拨付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在收到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资金。对急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办案机关可以依据救助标准,先行垫付救助资金,救助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以上呢是我插了小话题,当然讲这个的话,主要是让大家更进一步地了解司法救。
说到这里呢,我们还得告诉大家一个法律知识,如果受害人的父母离异,受害人一直随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生活的,而有些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不懂法律或者怕麻烦,同时又害怕事情影响面扩大化,对受害人不好,就干脆懒得要求赔偿,而受害人又处于年幼时期当时不懂维权的方式或途径,那么在受害人成年后,其自己是否有权向侵权人提出损赔偿呢?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当然有权提起,不过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我相信很多人对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时效有所了解的,但对这类型的案件不太了解,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根据该规定,在被害人成年之前,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从而给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秋后算账”留下机会。也就是说,当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其监护人不敢或基于名誉等各种考量不愿寻求法律保护,甚至监护人本人就是性侵害之行为人时,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仍有机会在其年满 18 周岁之日起的 3 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即年满 21 周岁前,主张损害赔偿,以获得法律保护。
如神智不正常的人员的或者是说精神病犯罪对侵害了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的人员,那又该怎么办呢?大家会不会以为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和司法部门对他无辙了。当然不是,如这类人被鉴定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它的程序是先由公发机关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再由公安机关将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再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最后由法院对当事人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孩子的健康成长源于家庭的温馨,学校的关爱,社会的呵护,我们都希望每一人孩子都能在爱和法律的保护下,健康快乐地成长。在未成年人受侵害发生之前,学校、家长要加强与教育行政、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组织的协作配合,实现法制预防与社会保护相衔接;当未成年人受侵害已经发生,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受害者及家属勇敢地站出来诉诸法律。只有加强司法保护与积极推动多种社会力量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在法治的树荫下更好地保护好孩子们。
尚饶律师事务所 程丽英
2020年3月6日